非強制猥褻 偷摸女生下體2秒 法院不受理

| |
[ 發表時間:2008/04/26 14:55 | 分類 : Maru Think | by zuyan ]
又一奇怪判例..法官怎麼都跟不上時代
引用
<非強制猥褻<偷摸女生下體2秒 法院不受理
更新日期:2008/04/25 09:29
〔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〕「偷」摸女生下體,非「強制」行為,法院不受理公訴?

廁所下方空隙偷襲

彰化地檢署日前提起一宗妨害性自主公訴案,被告在速食店廁所利用隔間下方空隙,伸手到隔壁間偷摸女學生的下體,但法院認為此舉未達妨害性自主要件,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中「強制觸摸罪」,因此,不受理公訴罪,檢方24日提出上訴。

地院判決指出,去年12月間,32歲的劉姓男子躲進員林鎮中山路一家速食店的女生廁所,並利用廁所隔間下方空隙達10公分、且為蹲式馬桶的設計,趴在地上,伸手偷摸隔壁間一名正在如廁中女學生的下體,女學生尖叫、奪門而出後,劉嫌隨後被一群見義勇為的高中生逮捕,檢方偵辦後,依刑法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。

院方指未產生強制力

法院偵辦後,認為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加害者施以「強制」行為,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;但根據該案,加害人伸手觸摸女學生下體僅約1、2秒的時間,女學生一尖叫,被告立即縮手,其行為未產生強制力,時間相當短促,在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,行為已終止,因此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「強制觸摸罪」。

認定性騷強制觸摸罪

法官判決指出,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係告訴乃論罪,被害女學生已與被告和解,並撤回此部分告訴,至於妨害性自主公訴部分,因不構成要件,因此不受理此公訴。

對此,檢方不服,提出上訴指出,被害女學生遭偷摸的「同時」已有反應並尖叫,被告的行為並非完全處於「趁人不備」下產生的無強制力行為,法院判決尚不恰當,依法提出上訴。
評論(0) | 引用(0) | 閱讀(3759)
發表評論
暱稱 [註冊]
密碼 訪客無需密碼
網址
電郵
開啟HTML 開啟UBB 開啟表情 隱藏 記住我